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丢失、损坏、偷窃书刊处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6-06-12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点击:

1、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所借图书有圈画、撕页、损毁、损坏书标、条形码等情况,应报告工作人员并加盖图书破损印章标志,方可借出,否则,还书时如发现上述情况,即视为对图书的损坏,按损坏程度由本书最后借阅者负责相应的赔偿。

2、读者对书刊有批点、画线、涂改、污损、损坏书标、条形码等情况,如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原书价20%赔偿损失;如书刊损坏严重,须经加工、修整方能继续流通,按原书价50%赔偿损失;如损坏至不能修复使用者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
3、读者故意撕毁、遗失书标或条形码等,每册赔偿材料及加工费用3元;故意对书刊资料撕页、拆抽、割图页等,按原书价3倍赔偿,同时暂停借书3个月。

4、读者遗失所借图书,不论什么原因造成所借图书丢失,均应进行赔偿,赔偿按所借图书单价的5倍赔偿。如能找到与所借图书的书名、作者、出版社、出版年月、版卷次、内容完全一致的图书,可视为所借原图书已归还,但要缴纳必要的材料和加工费用。

5、读者遗失的图书办理赔偿手续后,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的,且无缺损,可交回图书馆,凭赔款收据退回赔款。

6、偷窃书刊者,按原书价20倍罚款,并由本人写出检查,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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